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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是指当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A1925年法国《巴黎公约》正式使用“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其目的在于,当商标法规定的保护制度无法合理保护某一商标时,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法对其实时保护,以便使商标权人得到超越其依据商标法取得的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在驰名商标受到侵权后,由相关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条款加以纠正,因此,驰名商标是一种事后认定。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1年颁布的《商标法》从法律上明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容易使社会公众错误地以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等。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重新修订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8月3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了驰名商标非荣誉性质。。
A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d.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e.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A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要比普通商标的保护程度高。
a. 普通商标不经注册,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但是驰名商标即便未被注册,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b. 驰名商标如果在中国注册,保护程度大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普通商标。
c.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